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排污收费管理制度,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民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家统一安排,近日,省物价局联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制发了《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对我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上述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均征收排污费,不受现行排污费“对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的种类,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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