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名称:
排污费减、免、缓行政审批事项
二、许可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财综[2003]38号)。
《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三、许可条件:
1、排污费减免: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
(1)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
(2)近半年因经营、市场和其他原因产品产量大幅下降、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实际排污量明显减少的排污者。
符合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3)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2、排污费缓缴: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间的排污者。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缓缴排污费:
符合规定的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四、申请材料:
1、减免排污费申请材料:排污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三份)(示范文件参见附件1-2);申请减免期间经经信部门确认的生产报表或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减免之前三年的当地环境监察部门下达的《排污核定通知书》(原件扫描件)。
2、缓缴排污费申请材料:排污费缓缴申请表(一式三份)(示范文件参见附件3);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缓缴之前三年的当地环境监察部门下达的《排污核定通知书》(原件扫描件)。
五、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文件;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工作时限:
不可抗力、突发事件引起排污费减免为21日,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排污费减免为12日,排污费缓缴为10日。[依据为《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财综[2003]38号)第3条和第6条]
七、办理机构:
仙桃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302室),联系电话:0728-3317839。
八、受理地址
仙桃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联系电话:0728-3322856。
九、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