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首例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案。被告人李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对其生产、购进的劣质口罩分拣再包装后进行销售。1月20日至27日,李某某共出售口罩6万只,获款1.5万元。1月2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李某某尚未销售的36万只口罩。后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检验,上述尚未销售的36万只口罩均属于不合格产品。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2月17日,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结合案情,迅速启动速裁程序对该案进行快审快判。在短短3天内,承办法官完成阅卷、送达、拟定庭审提纲、公开开庭审理及当庭宣判等一系列诉讼活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李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认罪认罚及犯罪未遂等从轻情节,经综合考量,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庭宣判后,李某某当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审判过程中,为保障诉讼参与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安全,市人民法院在庭审前后均对审判庭进行卫生消毒,主审法官、书记员、公诉人员、被告人及法警等人员开庭前均进行体温测量。为保障被告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庭审前通知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记者 谢伯康 通讯员 郑文哲 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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