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违规施放气球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施放气球单位和施放气球活动主办单位(个人)是施放气球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施放气球单位应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活动主办单位(个人)不得雇请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为避免气球落地后发生爆炸伤人事故,施放的系留气球应以氦气等惰性气体取代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气球的填充物。
二、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经审批许可后方可实施。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3天向市气象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审批占用城市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设置户外广告、景观灯饰、门店招牌、横幅布标和张贴张挂宣传品等申请时,对涉及施放气球活动事项但未经市气象局审批许可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经审批许可的施放气球活动,施放气球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杜绝违章操作。施放气球活动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对无资质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气球未经审批许可的、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排专人值守的,将依法对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气球活动主办单位(个人)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施放气球活动及其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728-8280901、8280908。
仙桃市应急管理局
仙桃市气象局
仙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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