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的要求与方法?

为方便残疾人申领补贴,《实施意见》规定了四项措施:一是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相关所在地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二是逐级审核。各地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市残联,由市残联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进行审核。市残联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审定合格后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残联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三是社会化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其递交书面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市残联具体承担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服务工作。市财政局按照市民政局、市残联审核确定的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花名册,足额安排财政年度预算,按时拨付补贴资金。四是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市残联、市民政局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年度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年度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于每年930日前将复核确定的下一年度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花名册报市财政局,并分别上报省残联和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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