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如何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进行有效衔接?

 为确保有限资金用于最需要的残疾人,《实施意见》本着公平、统筹的原则,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现行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衔接。一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这两项补贴。二是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三是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四是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城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五是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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