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古稀老人晚年无依靠 法官及时调处化纠纷

案情回放

家住胡场镇的诸老汉有六名子女,均已成家各自单独居住。2007年妻子病逝后,身板还算硬朗的诸老汉靠着三个女儿给付的生活费,同时帮村里守墓地,闲暇时种点小菜,日子勉强过得去。2015年以后,诸老汉感觉自己的精神、身体大不如前,由于年轻时操劳过度,各种疾病缠身,仅靠三个女儿给付的生活费连购买药品都不够,于是要求三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2016年7月,诸老汉一纸诉状将3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用。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诸老汉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诸老汉的三儿三女均有赡养诸老汉的义务。三女儿按年给付一定费用赡养费,而三儿子更有不可推卸的赡养责任。庭审中,诸老汉的儿子表示愿意将诸老汉接回轮流赡养,但诸老汉称已习惯独自居住,只要求三个儿子支付赡养费即可。为尊重诸老汉的意见,考虑到诸老汉的小儿子外出务工多年,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经合议后,依法判决诸老汉三个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用。送达判决书后,诸老汉在家的两个儿子均认识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并帮助诸老在银行开办账户,主动将一年的赡养费存至诸老汉银行卡,由诸老汉自由支配。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人赡养问题将大量出现。本案是典型的家庭纠纷,涉及的问题具有普遍意义。目前,我们身边有不少人以种种理由不赡养老人。在他们看来,这纯属“家务事”,党纪国法够不着,单位组织管不了。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使得老人老无所养、病无所医,除了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外,还会引发社会道德水平的倒退甚至滑坡。羚羊有跪乳之恩,乌鸦有反哺之情。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名子女的法定义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是每个老人所期盼的。赡养老人不仅是文明社会的标尺,而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希望每个子女能够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快乐生活。

(作者:张正 郑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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