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情系残疾人兄弟姐妹

《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第13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四)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14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    《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通过)第3条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第51条规定:“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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