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院就被告蔡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了审理,认定蔡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确认其行为已构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也是我院审结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市法院判决蔡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5万元,判决生效后,蔡某并未履行。2014年3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蔡某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法院依照执行程序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对其名下车辆、房产予以查封,司法拘留期间蔡某仍未履行义务。
2016年2月1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蔡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市法院立案后对蔡某实施了逮捕,次日,蔡某向张某支付相关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蔡某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自诉。至此,这场长达两年之久的案件终于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前,该类案件一般通过公诉程序处理,受种种因素影响,在公诉案件中仅占非常小的比例。为此,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不仅可以由公诉机关进行公诉,还可以按照自诉程序予以追诉。可以说,该解释的出台,为追偿无果的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提供了可能,同时,该《解释》第4条还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案中,张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后,蔡某向张某支付了相关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蔡某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照该解释规定裁定准许其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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