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相关话题也立刻冲上了热搜,对这个决定,网友们表示支持。
儿科医生琪乐:强烈支持,所以,在网络上说话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言行
Particles-:真的非常支持。就是以前没有定性,才让有些人以为网络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传播非法内容。网络是广大网友获取信息互相交流提升自己的一个平台,每个人都应该注意素质遵纪守法,而不是在网络上大放厥词甚至违法乱纪
飞过远方的海:支持,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谨言慎行为宜
LMX感觉换个名的确难:“你可以选择不回消息,但你发的文字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大梦一场的羊哥哥: 支持,要不然要钱太难了!现在还有好多人借钱未还的!
老佛爷elva:作为目前使用比较广泛的社交工具,能作为依据之一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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