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起,我市不再受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缴中断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业务。12月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相关通告。
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7号)明确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的对象和条件,禁止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同时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经办规程、统一经办系统。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依法依规缴费,从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上述规定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一个缴费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现在起至2020年6月30日为我市政策执行过渡期。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存在中断缴费的仍可办理补缴,逾期将不再受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后,其前后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在计算退休养老金待遇时,中断的年限予以扣除。(记者 尹立群 特约记者 张加文 通讯员 蔡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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