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伊始,网约护士官方身份正式解锁。
用户只需在手机上一键下单,专业护士就可随即上门护理。2017年以来,提供护士上门输液、打针、静脉采血等服务,包含金牌护士、医护到家在内10多个手机App陆续上线,引来社会广泛关注。
争议也随之而来:网约护士是否合法?安全与否?发生医疗安全事故谁来担责?在经历了诸多争论之后,网约护士如今终于在制度层面有了明确身份——“互联网+护理服务”。
近日,国家卫健委印发《“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试点方案》重点针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业内人士认为,《试点方案》的出台,意在引导和规范医疗护理活动,将使“互联网+护理服务”这一新业态有法可依,有利于营造健康的护理服务行业环境。同时,方案重视和关注护士的执业安全,能够盘活部分护士资源,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护理需求。
App不符合服务主体要求
近年来,随着各类网约护士App登录手机各大应用商店,网约护士成为热门,开始走进百姓家中。
记者打开“医护到家App”发现,“静脉输液”成为网约护士最为热门的选项,虽然一次服务费用就高达189元,但还是有超过4万人购买,火爆程度可见一斑。
记者查询天眼查得知,“医护到家App”是由北京千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的应用程序,但在“工商登记”一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诊疗活动。
按照《试点方案》,“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提供主体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
试点方案发布后,网约护士类App是否符合要求?对此,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医药卫生法学副教授邓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试点方案明确对服务主体进行了严格限定,即服务主体必须是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而且需要经过试点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试点许可才能经营。
“这也意味着由社会力量推动的网约护士类App并不符合方案的服务主体要求。”邓勇介绍说,尽管方案允许试点医疗机构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但如果网约护士类App并没有与相关医疗机构签约合作,或者没有获得相关资质就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实质上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将可能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今后将不应再提供网约护士服务。
护士人身安全事关成败
作为新业态网约护士的安全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中国卫生法学会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王维嘉告诉记者,网约护士的安全风险主要存在于护理行为的执业安全风险和护士自身的安全风险。
王维嘉说,虽然护理行为的风险性与医疗活动相比较小,但医疗护理活动本身仍具有一定的医疗风险,在外出脱离医疗机构其他实体资源的现场支持下,这种风险不应忽视。
王维嘉补充说,为确保这种风险不影响护士护理积极性,《试点方案》将网约护士外出护理明确为职务行为。如果发生医疗安全事件,相关责任一般由护士所在的医疗机构承担。当然,如果医疗机构与网约平台就责任分配签有明确的协议,也可以由网约平台来承担。
无论是《试点方案》本身,还是卫健委近期召开的例行发布会,都将“两个安全”提到了极其重要位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指出,护士的人身安全和医疗安全是试点最关键的环节。
试点方案更是单列一条应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风险,并明确提出:试点医疗机构要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配备一键报警装置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
为何《试点方案》会将护士人身安全置于与护理安全同等重要位置浓墨重彩予以关注?“护士执业中的人身安全事关此项试点工作成败。”在邓勇看来,这是由护士在护理服务中的重要性地位所决定的。虽然我国目前有超过380万专业注册护士,但是相对于全国的护理需求而言远远不够,而且每一位专业护士的培养都要耗费高额的时间和金钱等多项成本。
邓勇说,目前护士主要为女性群体,面对危险的应对能力总体较弱。在外出过程中易遭受不法分子的袭击,而且在目前医患关系问题较为突出的现实下,一旦与患者家属发生纠纷,护士的人身安全极易受到威胁。
仍有难点问题需要解决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为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3%。我国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有1.5亿,占老年人总数的65%,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4000万左右。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试点方案通过互联网盘活护士资源,施行后对于满足老年人家居养病需求、保障患病老年人生活质量意义不言而喻。但方案在落地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比如与医保的衔接等。
邓勇坦言,目前市场上网约护士服务的价格几乎是普通门诊服务费用的10-20倍。《试点方案》提出,要综合发挥市场议价机制,这可能会对目前市场上的价格机制造成较大冲击。如果未来网约护士能纳入医保范围,将极大减轻患者的医疗支出,也将促进居家养病服务的发展。
“护士外出服务的积极性与精力也是一个问题。”邓勇说,《试点方案》要求派出服务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而此类资历较高的护士,平时在医院的工作已经十分繁重,是否有精力完成外出的任务有待考证。而且受安全风险与价格因素的影响,护士的积极性也存在不确定性。(记者 侯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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