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2年12月,蔡某、周某因资金周转向程某借款7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蔡某、周某出具借条后,程某向二人发放借款7万元。后蔡某、周某向程某偿还借款3万元元,余款4万元经程某催讨一直未偿还。2015年12月,程某将该债权转让给王某,王某于2016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蔡某、周某偿还借款4万元。
【法官说法】
债权转让是发生在民间借贷中较为普遍的一种情形,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即生效”原则,旨在保护合同关系的稳定,保护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在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因借款、合同多发生在亲友、往来客户之间,为防范风险,以采取书面通知并签署确认回执为宜。
本案中,原告王某为债权受让人,因原债权人程某在债权转让后未向被告蔡某、周某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蔡某、周某不发生效力,经承办法官释明后,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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