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上午,仙桃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接到许女士投诉,称其于8月18日在金诚花园旁边某游泳池办理200元游泳卡,可游10次,消费者使用一次后商家告知因为天气原因无法再次提供该游泳服务,消费者要求商家退款未果,希望工商部门调处。
接到投诉后,12315指挥中心立即安排工作人员与投诉双方进行联系,进行现场调解。工商工作人员在向投诉双方了解情况后,得知该游泳池方因天气突然转冷,将暂时关闭游泳池,等明年重新开放后,消费者可继续使用该游泳卡,消费者表示不接受,要求退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商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致使消费者无法在今年内继续使用游泳卡。调解人员认为,商家未能详细告知消费者游泳卡的使用期限,导致消费者无法在今年内继续使用游泳卡。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理应由该商家承担责任。
经过工商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对游泳池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该商家同意将游泳卡内剩余的180元退还给消费者,双方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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