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政策

  近日,市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级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和<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的通知》(鄂价费[2014]180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86号)的相关规定,出台了我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预收标准的相关规定。

  新文件与去年相比,预收标准没有变化,进一步明确了结算办法;文件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单位工程档案整理情况,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14]286号)规定的具体标准,与建设单位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新文件要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实施收费前,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公布预收标准及结算时间和方法,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文件的制发,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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