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张某、聂某夫妇协议离婚,离婚时协议约定,3岁的小孩由女方聂某抚养,张某一次性支付了几千元的抚养费。现在,聂某因身体有病,生活来源有限,一个人无法承担小孩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而张某在外地工作,收入较高,聂某向张某要求给予小孩一定的抚养、教育费用。张某以离婚时对小孩的抚养费已经一次性付清,拒绝了聂某的要求。2016年5月8日,聂某向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小孩的授权委托,与张某取得联系,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反复做工作,要求其增加小孩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在亲情的感化和法律感召下,近日,张某与聂某协商后达成协议,张某愿意每年给付小孩生活及教育费6千多元,至小孩学业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夫妻离婚后,小孩的监护权和抚养费可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小孩的实际需要,可对原协议进行变更。根据对《婚姻法》的了解,援助律师王永红帮助聂某解决了困难,真正做到了扶贫济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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