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版“河湖长制”实施意见将出台 千河百湖迎“管家”

长江云报道  湖北省水利厅今天透露,鄂版“河湖长制”实施意见近期将出台。今后,湖北的4320条河流以及755个湖泊都将迎来它的“管家”。 湖北是江河大省,素有“洪水走廊”之称,即将出台的鄂版“河湖长制”实施意见也备受各方关注。和其他省份已经出台的意见相比,我们对它会有哪些期待呢?

期待一:“河”“湖”一并入内

湖北河流长度50公里以上的1230条,5公里以上的4230条。按要求,这4230条河流,都应落实河长。一同推进的还有面积100亩以上的755个湖泊,全面落实湖长制。

期待二:四级体系有望扩展至五级

根据中央两办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我国将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对此,省水利厅透露,湖北的河长体系在有些地区可扩展到村级,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

期待三:提前一年 全面建成

中央“两办”文件《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2018年底全国全面建立河长制。按照我省安排部署,2017年底,计划全面建成河长制,比全国提前一年建成。这是中央第三巡视组对湖北巡视后提出的整改意见。巡视组的意见,也是来自人民群众的呼声,更立足于湖北省情。

延伸阅读:

哪些人能当“河长”

根据中央两办的《意见》,我国将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 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

“河长制”在湖北多地已试点

2015年6月,省水利厅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确定潜江市、仙桃市、夷陵区、宜都市为省级第一批“河长制”试点县市,正式启动我省“河长制”试点工作,要求通过3年时间于2017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为下步全面铺开“河长制”打基础、作示范。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市(县、区)大胆探索,不仅创新了一些符合湖北省情、水情的河道管护体制机制的做法经验,而且还辐射带动了省内部分市(州)。十堰、宜昌、恩施在学习借鉴省级试点县市成效的基础上,率先在全省全面推行实施“河长制”。 据省水利厅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省有727条河(渠)流实施河长制,公示了各级“河长”,落实了管护措施。

为什么要推行“河长制”

当前我国新老水问题交织,河湖水域萎缩、水体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等,特别是一些地方对河湖重开发轻保护,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现象时有发生,河湖不堪重负。为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一些地区探索建立了党政主导、高位推动、部门联动、责任追究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这些经验总结概括为河长制。 实践证明,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保障国家水安全,需要大力推行河长制,充分发挥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河湖生态新格局。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