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策  抓服务  促费收

市城管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纪实

近年来,我市在“四创”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荣获“国家卫生城市”称号,我们城市的生活环境是越来越好,这离不开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城市管理工作者的辛勤付出与劳动,离不开社会各界人士的参与和支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也是这项工作的保障之一。可是,记者了解到,市城管局在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过程中却举步维艰、不尽人意,所征收费额远远不能满足城市环境维护的需要,工作人员征收费用更是屡屡碰壁,部分市民和个别企业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时有存在。

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费难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我们工作人员遇到过很多困难,特别在个体经营户、企业这块更加困难。”市城管局直属大队大队长朱明祥向记者介绍,部分企业并不理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了节省费用,他们不听工作人员的宣传解释,与一些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清运人员联系,自行转运垃圾。这些不具备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运输垃圾容易产生漏撒、满溢,甚至随意将垃圾倾倒在城区护坡、林地、绿化带及路边,缺乏责任感,严重污染城市道路、影响城市环境,同时也给环卫工人加重了工作负担。

“有些企业有一定的缴费意识,但却不执行相关政策,不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协商缴纳费用,也给我们的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某食品企业和某纺织企业,其相关负责人态度强势、蛮横无理,明确表示只愿按自己意愿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多缴免谈,拖欠现象非常严重。”朱明祥告诉记者,更有些企业门难进、面难见,无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不理解、不配合,拖欠费用。工作人员上门征收时,企业还授意门岗人员拒绝征收人员入内,一些企业和酒店的相关负责人还以各种理由不见面,即使见面协商,也百般刁难,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这些情况,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部门联动,进厂入院做服务

据介绍,由于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它是有生产成本的,不同于行政收费,而目前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根据产生的劳动成本进行核算的。一部分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认为将厂区的生活垃圾填埋在低洼地可以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这是不可以的,因为生活垃圾具有腐蚀性和不溶解性,填埋在低洼地的生活垃圾时间过长之后,污水会直接渗透到地底,会对地下水和周边环境产生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第157号令第四章第23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处理生活垃圾。因此,在部分企业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况下,市城管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宣传政策,并协调清运公司上门进院进行服务,净化了企业周边环境,让企业负责人看到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对于一部分人员非法私自清运的,城管局也加大了对未取得相关资质私自清运垃圾行为的打击力度。

据介绍,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第三章第17条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的清扫、收集、运输等活动。因此,建议各单位、企业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生活垃圾清运资质的公司进院服务,确保生活垃圾管理规范化,减少城市环境污染。

在此基础上,市城管局也积极与部门联动。针对干河办事处部分企业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合理性存在质疑的时候,市城管局高度重视,主动与干河办事处分管工业的领导沟通协调,干河办事处了解相关情况及政策后,非常重视,分别于5月和10月,邀约了部分企业代表,多次召开座谈会,当面答疑解惑,采取公开透明的原则,让企业交放心钱、交明白钱,并要求辖区内企业在遵守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同时,积极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主动参与到城市环境的管理工作中来。

征收费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据悉,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为了更好的提高市民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还需要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全体市民共同参与,共同维护我们的城市环境。

朱明祥告诉记者:“如果部分市民或企业由于特殊情况,短时间内产生大量生活垃圾,影响到了工作和生活的,也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清理,给大家营造一个舒适、干净的生活环境。”

(作者:记者 谢伯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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