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每个人的权益!这一立法草案已经进入三审

19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意义重大。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中新增不少与百姓生活有关的内容。做了好事可能还要赔偿,英雄“流血又流泪”怎么办?监护人缺位怎么办?撤销监护权后,被监护人无人看管怎么办?……你关注的这些情况,或都将得以改变。

△图/视觉中国

焦点1: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新增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内容

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背景

对见义勇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是此次草案三审稿中一处颇为引人注目的改动。这就意味着,针对“救人未果反被追责”这种尴尬局面,法律终于有了说法。

不过,还是有问题。紧急救助毕竟是涉及到医疗卫生等多个领域的专业问题,究竟如何界定“紧急救助行为”,“重大过失”又将由谁来确定?紧急救助是否导致受助人损害又如何界定?

解读

对此,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对紧急救助的免责事由只是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至于如何界定紧急救助等问题,还有待于将来借助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来明确。

△图/视觉中国

“重大过失”如何界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王雷解释,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没有尽到与保护自己民事权益时同等的注意义务。这也意味着,救助者并非一概免责,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者须承担民事责任。

焦点2:如何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和失护老人? 民政部门把监护责任“顶到前面”   内容

草案二审稿中规定,无具有监护资格的未成年人,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三审稿将该条修改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背景

2015年2月,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在江苏徐州宣判。法院判决撤销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法定监护权,并指定当地民政局为监护人。实际上,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不少人都认为应当强化国家监护职能,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及时补位。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表示,虽然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但此前却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修改,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认为,在监护人无法确认或难以确认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有义务承担“兜底”责任。

“比如在保护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这一方面,目前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总体来看作用仍然比较小。从未来着想,由政府主导的养老院应发挥更大力量,因此让民政部门来承担相应监护职责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孙宪忠说。 

△图/视觉中国

焦点3:如何规范监护人资格恢复? 对未成年人故意犯罪的监护人其监护资格不能恢复   内容

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如何恢复的规定,三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限制条件。三审稿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背景

目前,我国反家暴法及多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均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作出了规定,民法总则草案在此基础上提出视情况恢复被撤销的监护人资格。对此,不少专家指出,对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应当有限制。

 解读

“有些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犯行为是可以原谅的,比如父母管教不当等。很多情况下,被监护人本人主动原谅的意愿也很强烈。”孙宪忠说,“但故意犯罪是一种对被监护人身体、心理的严重伤害,从实际情况看,不让这部分人恢复监护资格是符合现实需要的。”比如说,监护人故意伤害子女构成犯罪,监护资格被剥夺之后,不能再予以恢复。

焦点4:如何促进基层治理和经济发展? 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属于“特别法人”   内容

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一节“特别法人”。其中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背景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机关法人在设立依据、目的、职能和责任最终承担上均与其他法人存在较大差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的财产性质,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承担的职能等都有其特殊性;合作经济组织既具有公益性质或者互益性,又具有盈利性。对这些法人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

孙宪忠认为,这个规定对这些机构组织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进一步开展民事活动建立了良好基础,对整个法治国家的推进有着重大意义。”

此外,继草案二审稿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后,三审稿进一步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这样的规定可以进一步规范基层组织的治理结构,保障农民的成员权,也就是作为集体一员的权力。”王利明说,“将来处理相关问题,就有法律依据了。”

焦点5:如何保护动产和不动产被征收征用者权益 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内容

草案三审稿对公民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图/视觉中国

  背景

今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解读

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修改,与物权法已有的相关规定含义一致,也是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意见,体现了保护人民权利的思想。

“相比物权法里的‘足额’补偿,民法总则草案表述的‘公平合理’补偿要更加明确一些。将这种补偿上升到民法总则高度,也将让其在整个民事法律的地位得到提升。”杨立新说。

根据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工作思路,此次三审草案稿如获通过,会议将提请民法总则草案提交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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