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民离婚婚姻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本人的结婚证;(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办理地点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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