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须知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程序、撤销婚姻和补领婚姻证件的做了具体规定。

一、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条件:

  1.双方均无配偶及双方自愿结婚。

  2.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3.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上旁系血亲。

  4.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二、办理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场(不得委托亲友或律师办理)同时均应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男、女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男、女双方2寸近期红底免冠合影登记照片3张。

  4.现役军人需由团级以上不对政治机关出具同意格式的婚姻登记状况证明以及本人军官证或士兵证(军官证号、部队名称有变化的,需部队政治机关出具证明,证件过期须更换有效证件)

三、办理结婚登记流程:

  当事人提供证件→填写→《申请婚姻登记声明》→审查→登记→领取《结婚证》

四、受理离婚登记所需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3、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五、办理离婚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2、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维护您及子女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申请离婚登记前,认真阅读前款内容,并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并请您慎重对待子女抚养、财产及离婚问题。

七、办理离婚登记流程: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颁发《离婚证》。

八、受理补领婚姻登记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任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双方亲自到户口所在地或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如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需提供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和当事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如需要变更姓名、出生日期或身份证,委托书上须说明)、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

   4、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不发婚姻登记证。

九、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所需条件:

  1、补领结婚证提供双方有效户口薄原件,补领离婚证提供本人有效户口薄原件; 

  2、补领结婚证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补领离婚证提供本帖热闹有效身份证原件;

  3、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期);

  4、三张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补领结婚证);

  5、二张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彩照(补领离婚证)。

十、补领婚姻登记流程:

当事人出示证件、证明→初审→扎询档案证明→填写《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审查→登记—发证、

提示:

  1.无法提供户口薄的,请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专门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包括本人姓名、民政、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及户口所在地址,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此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2.无法提交身份证或身份证过期的,身份证与户口薄信息不一致的,请到户籍地公安部门补办有效临时身份证(先到派出所开具临时身份证呈报单,再到区公安局办理临时身份证)。

  3.户口薄、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不一致的,请到派出所更正。更正户口的须加盖户口专用章;身份证错误的请重新办理正确、有效的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十一、办公地点:仙桃市社会福利中心二楼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 - 12:00 下午15:00 - 18:00

(冬季上午8:30-17:30)法定假期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息。

  需办理业务的群众把资料准备齐全,如有不明之处,请来电咨询。

  咨询电话:0728-3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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