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提出,乘客因故意或自身原因造成伤亡,运营单位不负赔偿责任。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11月9日。
新建城市轨道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
《规定》要求,新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其中,最后20天应按照运营初期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试运行过程,根据试运行情况,可提请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车辆、信号、轨道、供电等关键子系统的专项验收。专项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同时,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规定》还提出,建立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库管理。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车辆、信号、轨道、供电等关键子系统的专项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第三方机构可聘请专家开展专项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
另外,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可能发生大客流时,运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采取限流、封站等措施。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严重影响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
9种行为明确禁止
对于轨道交通安检工作,《规定》也制定详细要求:运营单位应当公告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委托具备资质的安检单位实施安检工作。
同时,《规定》明确了9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闸机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此外,《规定》提出,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的,不得影响正常运营,不得影响导向、提示、警示、运营服务等标识识别、设施设备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
乘客逃票将加收票款
为提高服务质量,《规定》要求,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日常检查等形式,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运营单位则应当将服务承诺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针对近期频频出现的“逃票”“拒检”“抢上抢下”等不文明事件,《规定》也一一列出“应对之策”。
首先,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逃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有关规定加收票款。
同时,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不遵守守则的,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因乘客故意或者自身原因造成伤亡的除外。乘客及其他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损失的,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