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条件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址、章程;

(二)有明确的与申报单位业务范围一致或者一致的鉴定业务范围;

(三)有与开展所有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四)有拟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有不 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六)有6名以上具有执业(职业)资格的人员,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申请二项及二项以上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每项业务类别须有3名以上具有执业(职业)资格的人员。

申请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出具与有隶属关系的法人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由登记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材料中,应包括申请核定机构名称的材料。该材料中应当提出三个备选名称并表明选用先后顺序,供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见《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咨询、初审和复审制度。

申请设立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报材料目录;

(二)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书面申请;

(三)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章程(须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要求),对司法鉴定业务活动进行内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

(五)工商执照、社团登记证或者其他有隶属关系的法人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开展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应具备行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资产证明材料,包括住所证明(如产权证、租赁合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注册资金证明(如注册会计师事物所的验资报告或银行的资信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八)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应具备的仪器、设备倾倒(应注明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配置、数量、价格、产地、购买日期等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说明以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

(十)拟在申请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员材料,包括:司法鉴定人员登记表、司法鉴定人执业(职业资格)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职证、专业技术职务证明、专业经历证明及其他司法鉴定相关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格式,采用A4纸规格,一式两套。

联系电话:3222320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变动,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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