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口罩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整治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口罩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生产、销售许可,或生产环境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口罩的,一律由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二、凡举报市域内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口罩或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口罩的,一经查实,给予第一举报人2000元/件的奖励。举报查实的重大案件另行给予重奖。举报电话:0728-12315。  

三、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整治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口罩工作,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担负起监管之责。对执法机关和公职人员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纪委监委机关将依纪依法予以追究。  

特此通告。

仙桃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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